彩禮不屬于婚前财産,屬于習俗中男方支付給女方的一部分财産,這部分财産嚴格意義上不應當作為婚前财産來認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不屬于婚前個人财産,在雙方離婚時如果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錢的,符合條件的,法院也會支持訴求。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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