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協議書隻要是在雙方協商一緻,是基于雙方自由真實的意思,并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與社會的公序良俗,那麼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基于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特殊關系,即使雙方協商一緻達成的協議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例如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在競業限制期限内不支付補償,這種條款就是無效的,這是基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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