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21年以後的咨詢量上來看,加拿大的相關移民項目開始重新進入一個爬高階段。而在魁投和省提名之後,悄然崛起的項目無非就是“雇主擔保”和SUV了。那麼我們重點分析一下SUV。
什麼是SUV?
Start-up這個詞的本身含義就是新建,在此就是指新建一個公司;從行業闆塊劃分,通過指定機構(Designated Organization,後面簡稱DO)審核, 把一些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具有科技含金量的項目落地到加拿大進行商業轉化,聯邦移民局在申請人滿足條件的情況下給予永久居民身份。
加拿大聯邦移民局把SUV作為替代原來的投資者的項目來謹慎地試運行到2017年轉成正式法案,可見這個項目解決了原來投資移民的一些被政府诟病的問題,例如不如實申報海外資産并繳納稅收,在加拿大沒有後續的投入,為經濟沒有帶來消費以外的貢獻,主申請人生活重心無法轉移到加拿大等等。
SUV的商業屬性為何如此重要?
鋪墊做完了,我們進入正題,說說這個SUV項目的商業屬性為什麼這麼重要!對于一個商業項目,特别是科技型的商業項目的評估,顯然移民局并不專業;于是就有了指定機構(DO)的存在必要性,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可以說,DO審核通過簽發了支持信,移民申請就成功了一大半。那麼DO審核的關鍵點是什麼?就成為了掌握一個SUV項目申請的關鍵。
敲一下黑闆,重點來了:審核的關鍵一是有沒有自主知識産權,二是有沒有商業轉化的可能性可行性。關于自主知識産權的問題,我們在這裡不做深入探讨了,隻說一下商業可行性的問題。
作為一個商業項目,以公司的形式進行落地轉化,首先要說市場;你的項目的目标市場在哪裡?市場規模有多大?你的技術是否成熟,甚至領先同類?
需要提到的是,DO在審核一個項目的時候,并非一定要是非常前沿的技術/産品;一個紅海市場競争的項目,隻要你有出彩的地方,有堅實的技術實力,比較低廉的銷售價格,一樣可以得到DO的青睐。
目标隻有一個,評估這個項目是有商業價值的項目,有盈利可能的項目,這樣才能持續運營下去,才會創造稅收,創造就業,創造經濟價值。還有一個關鍵點,在移民條例裡提到的“Global Scale”, 也就是說DO在看待這個項目是鎖定的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更廣闊的國際市場而非地方市場,有沒有足夠的競争力?
其次,DO需要在财務的角度上去分析,項目的前期投入有多少,需要經過幾個階段完成開發并進行銷售;在這個期間的運維成本和未來的收益是否能夠成功實現盈利。創造就業的機會和數量是如何預期?作為項目的運營合夥人,你是否了解加拿大的人工成本,辦公成本,稅種和稅率。這些都是在實際運營一個企業的前期必須調研并掌握的基本情況。完全不了解,如何能讓人信服你可以把企業運營好,可以完成商業轉化?
所以,幾乎每個DO在初審了項目資料比較滿意以後,都會安排為期2-6周的培訓,内容涉及很廣,上面提到的問題幾乎都有涉獵,并且對項目的技術調整及更新都會有。這是對創業者非常必要的一個課程而不是走過場。
到這裡,關于SUV的DO階段的申請審核是不是已經比較清晰了?可以這麼說,SUV項目的商業屬性大于移民屬性。一個申請的成功關鍵就是它了。如果項目合夥人上來就明示或暗示了DO的導師,我就是為了移民,那麼幾乎就斷定了這個申請是失敗的了。
一個項目的商業價值才是DO接受申請簽發支持信的前提條件,移民與否不是DO審核的目的。簽發移民簽證是移民局的事,雖然有關聯,但這個簽證顯然是附屬産品,DO 根本不關心。
SUV項目方各類包裝說法
我們繼而再說說現在市面上的一些SUV項目方的一些說法,和前面分析的内容比對一下就知道是否可行了:
說法一
企業不需要注冊和運營,因為你拿到的簽證是無條件的,拿了簽證過去沒有人會追溯。
可以說這個說法荒謬至極,耍這樣的心眼第一不懂條例,不了解審核的重點,也不知道移民局後期檢驗的内容;小了是欺騙個體申請人(消費者),大了是傷害整個SUV 移民類别的長期開放。
說法二
收費打包,沒有專門的投資款。
那麼這樣的商業計劃書是怎麼完成的?全是虛假數據?DO既然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審核和孵化幫助,自然要麼是技術專家,要麼就是商業大拿;一個經不起推敲的商業計劃可以讓這些人打眼?
說法三
拿DO的項目配給申請人,後期運營托管,不需要參與。
請大家不要忽略我們前面說到的自主知識産權的問題。如果是DO的項目,何來的自主知識産權?要知道這個内容也是DO審核的重點,說白了加拿大政府要的是非加拿大的項目來落地,本身就是加拿大内部的東西,就為了給申請人移民身份?那麼設置這個SUV項目的意義何在?所以,别人的知識産權或者租賃的關系都是不行的。
說法四
我們和DO有合作/授權。
這樣的說法的前提是大家都認可這個項目是一個移民産品而不用考慮項目的商業屬性,如果有,就和移民條例的目标方向背道而馳了。可以這麼說,這樣的項目方一般是偷換概念了,合作本身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遞交過一個DO的申請就算有合作,可以模糊地這麼理解吧。到目前為止,任何的DO沒有公開地授權某個移民代理機構進行項目推廣。
說法五
投資款不涉及退出的問題,移民批準後就是移民成本了。
在條例裡明确規定了,每個項目參與的創始人至少需要持有10%的股份,那麼在開始的時候這個股份有沒有?有的話,申請成功後怎麼從創始人名下轉移到其他人名下的?不經過本人同意嗎?或者其本人不能對自己的股份有處置權?這樣的說法已經把項目方自己帶到坑裡去了,從操作上就是非法,怎麼相信其他操作合規?
所以,為了迎合市場/申請人而造就的一些說法,也許隻是說法而已,一旦觸及到了法規的壁壘,對短期的推廣也許有幫助,但長期的運營維持一定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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