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批準,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2、原始憑證不得外錯。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實需要使要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複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3、單位負責人批準後可以複制的是會計檔案。原始憑證比較特殊,需要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才可以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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