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不可以經商辦企業,從事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法》中有明确界定: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是否構成違紀要看是否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主觀目的是想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
2、客觀要件是其本人必須親自從事經商辦企業的具體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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