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内應當将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内服刑的罪犯,根據他們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刑期長短、改造表現以及年齡、性别和其他情況的差異,實行分類關押、分類管理、分類教育的一種獄政管理制度。因此在一定時間段,執行機關必須對服刑罪犯進行分類管理而調換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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