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請求分割财産的兩種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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