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毀滅、僞造證據的;
2、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
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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