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後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的股東,履行出資後還需要有出資證明書,然後記載于股東名冊中才算是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号和核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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