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可知,幼兒入托需同時具備以下的條件:
(1)适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
(2)幼兒入園前,須經當地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由此可見,幼兒符合年齡在3周歲至6周歲之間以及提交體檢合格證明這兩個條件可以入托。需要說明的是,幼兒入托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幼兒園以任何理由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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