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寶坻天平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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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作為立遺囑人
處分其名下财産的方式
具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
尤其是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因其由他人代書,在行文表述上應當客觀、準确反映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可能會影響或者改變立遺囑人對于财産範圍和處分方式的真實意思,導緻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案情簡介
三年前
郭某去世
留下了一份代書遺囑
遺囑内容為:
我郭某與何某再婚,再婚前生育一女兒小雨,再婚後,與何某生育一子小何。我現在身患絕症,為解決名下房産繼承問題,立此遺囑,本遺囑的内容是我真實意願。拆遷所得兩處住房,一處已出售,所得錢款已用于治病和還賬,另一處由我丈夫何某和兒子小何共同繼承。
郭某的丈夫何某和兒子小何
來到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确認郭某的遺囑合法有效
及該遺囑中所述的房産
由何某、小何共同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該法條确定了代書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并詳細規定了正确代書的方式。
本案中
郭某訂立代書遺囑時
她的同事林某、鄧某對此予以見證
并由林某代寫
錄像為證
郭某在立遺囑人處簽名捺印,代寫人林某分别在證明人、代寫人處簽名捺印。郭某所立的代書遺囑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且充分反映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應當予以确認,她的繼承人應按照其所立遺囑對其财産予以繼承。
這裡需要提示的一點是,郭某所立遺囑所處分的涉訴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也就是說涉訴房屋中50%歸何某所有,50%才屬于郭某的遺産。
郭某所立遺囑中對何某财産的處分無效,對屬于其自有份額的處分有效,該遺囑明确表示涉訴房産由何某和小何共同繼承,故法院确認涉訴房産中郭某所享有的50%份額由何某、小何共同繼承。
問
遺囑還有哪些形式?
答
遺囑的形式還包括自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形式,其中要注意口頭遺囑,根據法律規定,隻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才可立口頭遺囑,同時還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事後,訂立其它形式的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條鍊接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
02.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03.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04.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05.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06.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7.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08.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09.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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