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哪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精神損害。在确定其範圍時應從維護人身權利和人格權這兩個方面出發,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體現:
(一)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三)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四)對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
(五)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财産權利的保護。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10條解答第4款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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