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唐中葉,由于社會生産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化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無地授田。同時,唐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橫征暴斂,農民不堪忍受,或紛紛逃亡,或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唐德宗建中元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兩稅法頒布,均田制瓦解。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産糾紛,有利于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系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于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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