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合同糾紛是已經起訴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審理當中有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審查該合同的效力是一種必須的程序,隻有經過審查合同的效力後,才可以就該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于那些并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并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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