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簽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産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2、房随地走,國家補償。
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期滿以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而房屋産權是沒有期限的,這裡就存在着國家土地所有權與個人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将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随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
3、政策持續調整,法規适時完善。
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實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鮮見。無論是購房者還是整個房地産業,都沒有意識到産權期限潛在的危機。
左右房地産價格的主導因素還是以市場為主,不過,國家政策的持續調整和法規适時完善,将進一步推動全社會對房屋産權及其價值的理解,購房者也将更加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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