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按規定或經允許繳納一定錢财折抵原定刑罰。現存《尚書·呂刑》所載"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對适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為贖刑。贖刑從此開始制度化 。其具體規定是:"墨辟疑赦,其罰百锾,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锾,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锾,閱實其罪。"锾是當時銅的貨币單位,一锾為六兩。按照上述規定,凡适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别繳納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銅以贖免應處肉刑與死刑。可見,西周贖刑制度已相當系統。這是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法律制度日益發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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