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
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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