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緻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确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一般情況下,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關聯性,那麼返還彩禮的數額應排除治病的錢數。如果女方在與男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産,那麼結合男女雙方有同居關系及女方曾流産的事實,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應酌情認定返還部分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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