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住宅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的,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4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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