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離職的給公司說明情況,可以要求開離職證明的,新公司要離職證明是為了避免雙重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可以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依法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檔案轉移手續并結清工資;
如果勞動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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