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
林地補償标準由當地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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