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到附屬設施的維修責任義務,則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則按法律規定來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有約定就按約定來處理,沒有約定,則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但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緻使租賃物損耗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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