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是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産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适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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