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
可行政拘留。《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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