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丢失,挂失的具體辦法如下:
1、領取護照後尚未出境,自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之内丢失護照的,在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地區均不改變的情況下,可憑"挂失聲明"直接申請補發護照。
2、領取護照後尚未出境,自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後丢失護照的,需按重新申請護照辦理。
3、出境後又返回國内丢失護照的,可持本人在國外的身份證明申請補發護照。
4、在外埠丢失護照的,可持遺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遺失證明,先在《首都公安報》辦理護照挂失聲明手續後,再申請補發護照。
5、在國外丢失護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入出境證件回國的,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入境證件及有國外的身份證明申請補發護照。
6、丢失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護照的,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國前系北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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