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能出海作業嗎?”宋某因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象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這是他回到原籍福建省連江縣接受社區矯正後的第一想法。
宋某所在的連江縣地處福建省東部沿海,是全國有名的漁業強縣,漁民人數衆多,靠海維持生計。由于接受社區矯正,宋某一時無法出海,隻能待業在家。作為家裡唯一的經濟來源,他很着急。
記者注意到,在沿海地區,類似連江縣這種情況的縣市還有很多,宋某的情況也并非個例。如何将對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工作與其回歸社會之間實現有效銜接,在依法進行監管監督的同時解決他們的燃眉之急,成為了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道考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負責人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頒布實施後,沿海地區的檢察機關因地制宜,以法治思想為指導,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涉海涉漁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推動破解海上監督難題,助力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出海,解決了他們的現實生活難題,幫助他們順利融入社會。
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
有出海作業需求
宋某從事海上運輸,經常需要往返于福建、浙江、江蘇等地的海域。如果不能出海,就沒有辦法養家糊口。記者了解到,連江縣有近70餘名社區矯正對象從事養殖、捕魚、運輸等海上作業,他們中大多數人的情況與宋某相像。
“對于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的出海需求,我們非常重視。”連江縣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第三檢察部分管領導郭衛告訴記者,“這類社區矯正對象如果無法根據自己原有的生活技能開展勞作,就會因經濟問題陷入困頓繼而引發家庭矛盾,從而産生社會不安定因素,更有甚者可能铤而走險,又走上犯罪的道路。”
連江縣檢察院幹警走訪涉漁社區矯正對象,深入了解其出海作業情況及相關需求。
為此,連江縣檢察院走訪了沿海地區社矯人員,并與各鄉鎮司法所所長召開座談會了解情況。
“漁船每次出海的時間都很長,由于海上信号不穩定,漁民不能像在陸地上一樣随時報送位置信息。而且出海捕魚有時需要跨區域作業,請假外出困難、請假手續審批繁瑣。這些現實問題都使得社區矯正管理局不能輕易審批,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難以進行正常生産活動。”郭衛表示。
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許華軍告訴記者,随着舟山市涉海涉漁聯合執法和反走私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因非法捕撈、走私等涉海涉漁刑事犯罪而接受社區矯正的人員逐漸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特殊群體,舟山市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在這類人員的檢察監督與社區矯正監管上同樣面臨着困境。
聚焦現實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社區矯正法提出了對社區矯正對象人性化監管的要求,強調在依法監管的同時,注重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修複社會關系和順利融入社會。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現實的問題就要一一解決。
面對請假外出困難、請假手續審批繁瑣等問題,舟山市檢察院聯合相關部門會簽了《關于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監管監督的若幹意見》,對從業外出申請材料的提交、遠程實時監管、違法違規處置等作出明确規定。在福建省福州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的指導下,連江縣檢察院聯合該縣法院、縣司法局制定了《規範在矯漁民外出、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工作意見》,在社區矯正法框架範圍内探索制定“簡化審批、強化管理、優化監督”社區矯正監督工作模式。
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司法所所長洪春芝告訴記者,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出海作業時,應通過微信每三天發送其實時位置,在回到港口時還要第一時間到司法所報到。“如果微信沒有信号,我們會借助海洋漁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北鬥定位信息平台,随時查看出海作業船隻實時航行動态軌迹,通過手機、衛星電話與社區矯正對象或者指定臨時監護人進行聯系。”洪春芝表示。
舟山市嵊泗縣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張秀堯告訴記者,檢察機關還會通過“浙裡矯”App、社區矯正對象微信群等方式,監督定期報告、信息核查等日常監督監管工作是否落實到位。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會及時通報海警部門處置,形成海上作業遠程監督監管有效合力。
“在舟山市檢察機關的努力下,目前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出海的範圍比較廣、一次性批準允許出海的時間比較長,借助聯合管控智能平台,監管部門的審批時間也大幅縮短,真正實現了讓他們‘出得去’。”許華軍告訴記者。
制度、技術層面的壁壘打通了,但是對于确因正常工作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社區矯正對象來說,他們還需提供所在工作單位勞動關系、有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複印件、社會保險、派遣證明等材料。
“一般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沒有穩定的工作單位,很難提供上述審批材料。”連江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餘必文告訴記者。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找到了有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請他們與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讓相應的人力資源公司為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繳納社會保險并出具派遣證明,助推社區矯正對象在法律的框架内具備經常性跨市、縣活動資格。
8月開漁後,辦理完各項手續材料,宋某再次踏上了漁船。“感謝檢察機關和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幫助,沒有他們的支持,我出海會很困難。”宋某說。
讓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
“出得去、管得住”
對于檢察機關的探索,連江縣政協委員鄭東霖給予了積極評價:“借助技術手段實現監管,既能滿足出海需要,也能促進社會和諧,這樣的做法很好。”
盡管在制度、技術層面有了保障,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在外出過程中還是遇到了問題。
宋某乙獲得審批可以從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日随船出海到甯德海域捕魚,但在2021年9月30日,連江縣檢察院收到了宋某乙外出期間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的通知。
“我們立即與社矯中心人員取得聯系,調取了相關材料,得知宋某乙在外出期間于8月17日越界到浙江海域捕魚,因為9月11日至13日遇到了台風到舟山市沈家門避風,沒能按期返回,這一行為違反了社區矯正管理規定。”郭衛告訴記者。
連江縣檢察院認真審核了宋某乙事件的筆錄、宋某乙與司法所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發現宋某乙未經批準越界到浙江海域的行為确實違反相關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但考慮到他因台風期間确實無法及時返回,且海上随船過程中宋某乙作為輪機長無法根據自身意願及時返回,主觀上并非為了逃避監管造成未按期返回的法律後果,其間也一直保持與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聯系,沒有造成脫管,可以從寬處理。”郭衛表示。
這件事也讓連江縣檢察院與社區矯正管理局進行了反思。他們對涉海涉漁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随船過程中存在臨時更改活動區域或需要延長外出時間的問題設置了容錯機制,讓其經過說明原因和批準機關同意後,可以采用寄送、電話、短信、微信等即時通訊方式提出新申請。
“對于每次海上生産作業時間較長、無法每半個月到司法所書面報告的情況,為确保監管到位,我們将漁民所在漁船作為‘指定地點’,要求社區矯正對象書面填寫報告單後微信截圖報送司法所,待返航後24小時内到司法所報告并将紙質材料上交。”郭衛告訴記者,“同時,我們也加強對外出社區矯正對象的事前告知,确保将文件精神與對應的便民惠民政策普及到位,防止類似問題再出現。”(檢察日報 單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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