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軍區、軍分、縣人民武裝部兼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主管本行政區的兵役登記工作, 鄉鎮、街道人民武裝或經縣和市地兵役機關确定的機構,承辦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2、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辦法,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征,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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