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能夠暫扣車輛的情形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标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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