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權屬于是婚後獲得的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股權協商不一緻的,需要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若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将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财産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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