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有下列三種類型: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抵押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将其财産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将該動産或者财産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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