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者,但必須按章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的征稅内容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産、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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