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執法身份證件”即為人們常說的“執法證”。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統一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需要執法證的部門為工商、稅務、質檢等行政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很多人就此提出警察也要出示執法證。警察不同于一般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僅擔負着治安行政執法任務,還擔負着刑事司法任務,因此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早在1996年,公安部就對此有明确的答複。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批複》明确答複: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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