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公訴案件辯護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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