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上訴離婚的辦理程序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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