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合同中違約金約定過高的,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主張減少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的減少。
【法律依據】
《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适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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