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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29 07:45:19

  1、國家衛生部網站2010年2月4日發出通知,要求從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施行修訂完善後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于2002年頒布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衛醫發〔2002〕190号)同時廢止。《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對醫療機構的病曆書寫行為制定了基本标準,保護患者權益,以提高病曆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防止醫患雙方發生誤解、争執,提出了明确要求。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3、為規範我國醫療機構病曆書寫行為,提高病曆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2002年我部印發了《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規範》實施7年多來,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醫療機構病曆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4、在總結各地《規範》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我部對《規範》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及問題,及時報我部醫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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