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隻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農業生産用途。自留地生産的産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征點以内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随意侵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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