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在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可以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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