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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無理由退貨對實體店适用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4 17:17:53

7天無理由退貨對實體店适用麼?實踐中網絡交易關系多樣,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的情形不一而足對以網絡途徑購買的線下商家的商品,能否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七日如何計算?,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7天無理由退貨對實體店适用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7天無理由退貨對實體店适用麼(七天無理由退貨真的無理由嗎)1

7天無理由退貨對實體店适用麼

實踐中網絡交易關系多樣,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的情形不一而足。對以網絡途徑購買的線下商家的商品,能否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七日如何計算?

規則一:實體店鋪通過網絡進行的銷售也應當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消保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規則闡釋:“經營者采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是指銷售渠道為網絡等無法對商品性質進行實際考察的方式,而不僅僅是銷售主體為網絡店鋪。因為通過網絡等渠道進行的銷售,其固有特征為消費者無法親自對商品進行觀察和檢驗,隻能通過賣家的展示獲得對商品的了解。從交易方式上來講,買家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因此,法律賦予了網購買家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使買家有合理的時間檢驗其購買的商品。通過網絡等方式進行的交易,即使雙方沒有明确約定“七日無理由退貨”,也适用該規則,并且經營者不能排除消費者的該項權利。

參考案例:微信買到假和田玉,法院支持退貨

(2019)皖0104民初7989号

基本案情:原告基于對被告的信任,通過微信向被告了解被告實體店鋪的玉石商品信息,并且通過微信購買被告實體店鋪所售玉石且支付了價款。原告收貨後,發現玉石并非自己想買的和田玉,而是價格低廉的其他品種,随即提出退貨,被告拒絕原告的退貨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通過網絡溝通從被告處購買玉器,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原被告達成購買意向後,原告支付給被告貨款,被告收到款項後向原告快遞郵寄玉器,原告收到玉器後第二天即與被告微信溝通,要求無理由退換貨,但遭到被告拒絕。原被告之間的本案買賣屬于網絡購物,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規則二:退貨時間的計算,有約定依照約定,無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消保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

規則闡釋:首先,超過七日便不能再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七日的起算時間,不以咨詢客服得到的回複為準。錯信客服關于退貨時間的信息、放棄行使退貨權利導緻錯過實際退貨期限的,消費者自行承擔責任。真實的起算時間,首先取決于買賣雙方的約定;若雙方沒有特别約定,那麼在電子商務平台上交易的雙方由于平台用戶的身份,需要遵守平台的規則;若平台沒有相關規則,則依據法律規定計算起算時間

參考案例:客服誤稱退貨逾期,買主錯信錯過真退貨時限

(2020)浙0192民初387号

基本案情:原告在被告天貓公司的“華為旗艦店”購買了筆記本電腦一部。在使用過程中,原告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貨請求,但遭到拒絕,理由為“超出七天無理由退貨期”,起算時間為物流簽收時間。而實際上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簽收快遞,2019年11月27日系統才自動确認收貨。起算時間應當以收貨時間為準。原告認為是客服對起算時間的錯誤回複導緻自己未能成功退貨。于是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承擔自己未能退貨的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在線注冊成為淘寶會員,簽訂了《淘寶平台服務協議》、《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範》等協議、規範,應按前述協議、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管客服人員在電話咨詢中,關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起算時間作出了怎樣的回複,均不影響原告查詢、知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正确起算時間,也不影響其選擇在何時、以何種理由維權。因此,原告的主張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規則三:“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僅針對最初購買的商品,不适用于後續更換的商品。

規則闡釋:在一次交易中,若對原購買的商品進行了換貨處理,則對于更換後的商品,不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否則會導緻下述情形:部分消費者所購商品經過七日無法退貨,卻在十五日内進行換貨,再針對更換的商品要求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這會架空該規則,對商家不利,并損害消費者的長期利益。

參考案例:買家十五日換新後又想退貨,無質量問題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粵03民終7221号

基本案情:上訴人于2017年12月14日第一次簽收被上訴人銷售的無人機商品,并于2017年12月25日在天貓商城提交退貨退款申請。因此時已經超出7天退貨期限,該申請被客服駁回。根據上訴人提交的其與客服人員的聊天記錄,客服人員已告知其商品售後規則為七天無理由退貨,十五天有條件換新。關于換新商品是否可以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的問題,被上訴人庭後向本院提交代理意見表明:經查閱售後政策、天貓商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範等文件,并未規定消費者享有此項權利。

法院認為:本案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消費者通過網絡平台購買商品,應當充分了解商品的售後服務規則。本案被上訴人通過天貓商城旗艦店銷售涉案商品無人機,已公示網購商品的退換貨政策以及天貓商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範》等信息。該售後規則并未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法律法規,合法有效,對買賣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上訴人首次提出退貨退款申請時,已經超出簽收之日起七日的可退貨期限,被上訴人未同意其退貨要求,并不違反售後規則。

至于上訴人收到被上訴人寄回的新機是否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的問題,如更換後的新機仍可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則意味着消費者可以通過先換貨再退貨的方式規避七天的退貨期限,顯然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售後規則本意,對銷售者明顯不公。因此,上訴人在收取更換後的無人機時試圖通過拒收、在簽收後馬上申請退貨退款的方式來實現退貨的目的,并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售後規則。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其收到的第二台無人機存在質量問題,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欺詐的行為,其要求被上訴人退貨并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終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作為消費者,應該學會這樣運用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第一,通過微信購買實體店鋪的商品,也能“七日無理由退貨”;第二,必須在七日内退貨,七日的起算時間,有約定依照約定,無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要自行核對是否超過退貨期限,不能輕信客服的回複。第三, 錯過七日的退貨期限,利用“可以在十五日内換貨”的條款換貨之後,再退貨是行不通的。

責任編輯:周茂傑

文字編輯:王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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