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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怎樣知道店鋪有沒有被處罰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5 12:24:22

京東怎樣知道店鋪有沒有被處罰過?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京東怎樣知道店鋪有沒有被處罰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京東怎樣知道店鋪有沒有被處罰過(銷售羊腿未标生産日期)1

京東怎樣知道店鋪有沒有被處罰過

北京互聯網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京0491民初12045号

原告:鄭某

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京東達業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鄭某與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京東公司)、天津京東達業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天津京東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被告北京京東公司和被告天津京東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慧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涉案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原告進行退貨,被告退還貨款178.2元;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原告十倍賠償金,共計1782元。3.判令被告下架問題商品;4.判令被告對此問題進行書面道歉;5.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3039.8元。訴訟過程中,鄭某放棄上述第3-5項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2020年12月25日原告從京東商城購買的京東自營草原宏寶内蒙古羔羊前腿1.2kg/條國産無公害谷飼羊肉(簡稱涉案商品)3包,訂單編号為140495081894。原告收到後發現沒有生産日期、保質期,拍了視頻上傳京東後台要求售後,京東開始同意換貨,原告也同意了這個方案。但是京東後又以無貨為由,提出隻能退貨退款,原告沒有同意。于是京東污蔑原告摳掉了生産日期和保質期,拒絕售後,但是可從安慰角度賠償2000京豆,約等于人民币20元。在之後的多次溝通中京東堅持污蔑原告,并在其客服系統統一口徑,多次客服溝通話術中皆污蔑原告,聲稱無法保證收貨時貨品狀态。于是原告報警,向警方申請核對指紋和包裝鑒定,警方以非盜竊非刑事無财物損失無法出警拒絕。當晚原告在投訴無門、百口莫辯的情況下,發現自己家監控錄像拍下了收貨全過程。因此,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被告退貨退款加10倍賠償。

北京京東公司辯稱:一、北京京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據涉案商品的發票,涉案商品的銷售者是天津京東公司,北京京東公司僅為網絡交易平台,不參與涉案商品的銷售,原告起訴主體不适格。二、涉案商品本身并無質量問題,産品出入庫時需要掃描标簽上的條形碼或者二維碼,否則無法出庫,涉案商品如無标簽,可能是摩擦導緻脫落。三、原告在京東平台累計發起418起售後記錄,其中就生鮮産品發起228餘起售後記錄,大多數是以退款不退貨和直賠餘額解決,原告的行為不符合正常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有濫用消費者權益的嫌疑。

天津京東公司辯稱:

一、涉案商品不存在未标注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情形。查詢涉案商品的曆史評價,在與本案購買時間前後相近的評價中,均展示産品貼有白色條碼标簽,載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等産品信息,産品出庫入庫也均要掃描标簽上的條碼。涉案商品上必須粘貼标簽,标簽上标注條碼以保障食品可追溯,否則食品是無法出庫的。如無标簽可能是産品摩擦脫落或有人撕毀,而并不存在涉案商品未粘貼标簽,沒有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

二、天津京東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銷售的涉案商品的來源合法,且天津京東公司已經盡到依法進貨、存貨和銷售的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十倍賠償的适用,是有前提條件的,以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1.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2.經營者明知不符合卻還仍經營;3.消費者因為食品安全問題受到了确實的損害。涉案商品不存在未粘貼标簽,沒有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情形,鄭某也未有證據證明其本人或其親友因食用涉案商品造成了相應損害,因此并不具備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天津京東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三、鄭某不是消費者,不應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的十倍賠償條款。鄭某累計發起418起售後記錄,其中生鮮項目發起228起售後,大多以退款不退貨和直賠餘額解決,鄭某的售後行為不符合正常消費習慣,有濫用消費者權利嫌疑。其也不應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的十倍賠償條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主體信息及訂單情況

2020年12月25日,鄭某在“草原宏寶生鮮自營旗艦店”購買涉案商品即羔羊前腿3隻,訂單編号為140495081894,會員單價118.8元/隻,涉案商品與其他商品合并支付,商品總額為400.1元,商品優惠200元,紅包0.08元,禮品卡抵扣190元,實付款為10.02元,于2020年12月26日9:56簽收。2020年12月28日,鄭某申請換貨,後服務單取消。庭審中,鄭某稱京東平台同意換貨,後因涉案商品無貨而無法換貨。

北京京東公司系京東商城的運營者。涉案商品發票顯示銷售方為天津京東公司。

鄭某提交其與PLUS專屬客服聊天截圖,客服稱涉案商品單件包括禮品卡支付56.67元和現付2.77元,即單件支付金額為59.44元,共支付178.32元。訴訟過程中,鄭某主張實付款按照178.2元計算。鄭某另提交關于“我的禮品卡”“紅包規則”網頁截圖。

涉案商品詳情頁顯示:“由京東發貨,并提供售後服務”“該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服務支持“放心購”“優鮮賠”;在“産品信息”中标注保質期為730天,在“溫馨提示”中标注“由于家用冰箱開關頻繁,很難保持-18℃以下低溫,建議您購買産品後盡快食用”“收到産品後如不能馬上食用,請盡快放入冰箱冷凍層儲存”。

鄭某主張涉案商品未标注保質期、生産日期,執行标準标注不符合規定,北京京東公司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并提交如下證據:

1.提交涉案商品外包裝視頻、照片以及收貨監控視頻,顯示涉案商品外包裝有檢驗合格标簽,載明執行标準為GB 2707,保質期、生産日期均“見标簽”,但外包裝其餘位置未顯示保質期、生産日期的具體信息,亦未發現明顯人為處理過的痕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GB 2707-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鮮(凍)畜、禽産品》,拟證明涉案商品僅标注執行标準為GB 2707并不合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載明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應清晰标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等。

4.文章《科學把握冷凍肉保質期》,載明羊肉在-18℃至-23℃、相對濕度90%-95%的條件下,貯藏期限為8-11個月。

5. 京東物流服務網頁截圖,載明“行為監控方案”為“通過監控系統對整個包裹生産環節進行追蹤,保證包裹生産安全”,及“京東物流智能系統全程可視”。

6.涉案商品“問題詳情”和“商品評價”網頁截圖,拟證明其他消費者亦對商品生産日期、保質期和産品質量提出疑問。

7.“優鮮賠”“京東超市”“京東生鮮”等商标詳情頁面,顯示申請人為北京京東公司;PLUS會員發票及說明,顯示銷售方為北京京東公司;“京東2020年開放平台各類目資費一覽表”,拟證明北京京東公司系相關商标所有人,其參與了産品生産、銷售過程,對産品品質實施了影響,并從中獲利,應承擔産品缺陷責任。

此外,鄭某還提交其與京東客服、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記錄、“優鮮賠”說明、京東賬号×××,其中顯示鄭某于2020年12月26日10:11向PLUS專屬客服反饋涉案商品問題,并提供相關視頻。

北京京東公司、天津京東公司辯稱涉案商品标簽可能系摩擦導緻脫落,鄭某的行為不符合正常消費習慣,并提交如下證據:

1.同類商品進行包裝的視頻、載有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外包裝照片。

2.涉案商品“商品評價”網頁截圖,顯示其他消費者評價照片中顯示了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3.服務單查詢情況,拟證明鄭某累計發起418起售後記錄,其中生鮮項目發起228起售後,大多以退款不退貨和直賠餘額解決。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網頁截圖、音頻、視頻、照片、國家标準,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北京京東公司為京東商城的運營者,天津京東公司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鄭某分别與北京京東公司、天津京東公司之間建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上述兩個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上述兩個合同成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應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标簽,并應當标明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等内容。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生産經營未标明生産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對标簽标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據鄭某提供的涉案商品視頻、照片,可以認定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未标示生産日期和保質期,且未發現明顯人為處理痕迹。北京京東公司、天津京東公司辯稱該标示因摩擦而脫落,雖然其提交了同類商品進行包裝的視頻、帶有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商品照片,但無法證明本案訴争的特定涉案商品在出廠時已經标注了生産日期和保質期,亦無法證明涉案商品的标簽系客觀原因或人為處理消失。至于鄭某就其他商品發起的售後記錄,與本案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亦無法成為涉案商品缺失生産日期、保質期标示的合法抗辯。因此,涉案商品标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标簽要求,天津京東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對于鄭某要求解除合同、天津京東公司進行退款及十倍賠償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鄭某要求退貨的訴請于法有據,但是考慮到涉案商品的特殊性質,為避免再次進入市場進行流通,應由鄭某自行銷毀涉案商品為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北京京東公司僅為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根據涉案商品發票,鄭某已經知曉涉案商品銷售者為天津京東公司,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對于鄭某要求北京京東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涉案信息網絡買賣合同解除;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京東達業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鄭某退還貨款178.2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京東達業貿易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某1782元;

四、駁回原告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天津京東達業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魯 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周魯閩

書  記  員   李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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