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買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反映,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公司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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