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作出了相關規定:
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
2、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3、按照上述規定,職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一個周期内,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待遇是不同的,兩者有所區别,不能一概而論,休息日屬于正常工作,因而不應計發加班工資,而法定節假日則應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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