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法律規定不能申請再次鑒定,其救濟方法是: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身份證号碼;(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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