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過錯情形的,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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