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一戶一宅”,一戶村民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為本村村民;
3、具有宅基地合法權屬(有宅基地證、縣政府批準文件、1991年前後農村宅基地大發證時的權籍檔案資料);
4、依法取得繼承權的,被繼承的宅基地有合法權屬來源的;
5、戶口遷出,原屬自己合法取得的農村房屋宅基地;
6、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新農村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符合土地規劃,經大多數村民同意并經有權批準機關批準建房的。
【法律依據】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将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即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到登記機構申請,把需要登記的各項不動産信息記載到不動産登記簿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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