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實行犯罪前形成。這種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甚為常見。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謀作為該罪的共同犯罪與他罪的單獨犯罪的區分标準,比如,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隐藏處所、财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事前有通謀的,構成共同犯罪,否則構成窩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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