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破産程序可分為破産申請與受理、破産宣告、破産清算、破産程序終結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破産申請與受理。
企業自願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 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并在7日内決定是否立案受理。若法院決定立案受理,即發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産程序開始;若法院不予受理,破産申請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第二階段,破産宣告。
法院作出破産宣告的裁定,并處理破産宣告後相關事項、設立清算組。
3、第三階段,破産清算。
清算組接收和管理破産企業,清理、變現、分配破産企業财産,審核破産債權。
4、第四階段,破産程序的終結。
破産财産不足支付破産費用或破産财産分配完畢後,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請終結破産程序。破産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清算組向破産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産企業注銷登記,并将辦理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最後,撤銷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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