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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31 11:12:55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24小時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僞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内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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