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用事業項目,基于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方面的考慮,招标投标法将強制招标的 項目界定為以下幾項:
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 公衆安全的項目。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第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類項目必須招标,是世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即投資額多大的項目需要招标,何種 性質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購額多大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标, 什麼品種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标,由國務院計劃部門會同國 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發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标的項目。随 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國實行招投标的領域不斷拓寬,強制招标的範圍還将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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