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少量條文對單位犯罪隻規定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單位不适用刑罰。
這是因為:犯罪雖然是以單位的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個人的行為上,如果個人不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也就不會産生這種危害的結果。
所以,在某些情況下,隻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就可以了,而沒有必要在對單位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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